添加时间:2018-02-05 09:49:06
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我省对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予以结构性调整并降低收费标准,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具体调整如下:
原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 | 收费标准 |
100万元以下 | 2000元 |
101-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成交金额*2‰ |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
1亿元以上 | 免费 |
2018年起新收费标准:
说明:以上收费方式为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计费
政策调整解读:
一、调整计费结构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以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为计费金额。通过协议方式交易的计费金额(成交金额)由原文件规定的差额费率3档计费,调整为差额费率7档计费。通过竞价方式交易的计费金额(成交金额)由原文件规定的固定费率计费,调整为将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为基础价(底价)和溢价两个部分,对基础价(底价)部分按差额费率分3档计费,溢价部分按固定费率计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
将原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20%-60%。此次明确的各类分档收费标准均为最高封顶标准。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分别向交易双方同比率收取。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交易一方全部支付或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约定支付比率。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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